Description
民法之釋義與編纂
德國民法典與債務法現代化法之誕生,歸功於德國民法釋義學幾百年來(民法與法學方法論)研究成果之累積。臺灣民法典之編纂與民法之修正,向來擺脫不了外國法制之繼受。百年前民法典之制定,固然有其不得不之苦衷。但百年後之民法修正,並無十足理由一昧只參考外國法制;百年後之民法法條之解釋適用,實無理由動輒援引外國法(包括法律理論與法院裁判),以外國法加以解釋之。
本書收集數篇期刊論文,其中有關於抽象至整部民法典編纂者,亦有關於具體法條之制定或修正者。藉此企圖傳遞出一則訊息,即在民法典繼受德國民法典之背景底下,倘若充分掌握民法釋義學,則可以自己面對本國法條,達到與外國法律狀態相同之法律適用結果。自 序
民法之編纂──方法與考量因素
壹、問題提出與背景/1
貳、編纂方法/5
一、抽象到具體/5
二、權利與請求權體系/8
三、實體法亦應分配舉證責任/21
四、盡量使用日常生活用語/35
五、準 用/37
參、時間作為因素或正當性基礎/41
一、發生至消滅之時間軸/42
二、時間作為法條之理性結構/43
肆、總是區別異同/45
一、減少特別規定/46
二、外國法繼受應融入民法/50
三、民商合一制亦區別民與商/53
伍、結 論/58
民法上之權益歸屬秩序
壹、問題提出與背景/65
貳、物的使用價值與交換價值的歸屬/71
一、所有權與用益物權作為標的物使用價值之歸屬規範/71
二、分別共有物與公同共有物使用價值之歸屬/73
三、所有權與擔保物權作為標的物交換價值之歸屬規範/83
四、債權作為標的物使用價值與交換價值之歸屬規範/90
參、權利之歸屬規範/94
一、法律規定作為歸屬規範/94
二、法律行為作為歸屬規範/105
肆、利益的歸屬規範/109
一、占有利益/109
二、勞工的僱主為其辦理勞保的利益──一種人格法益/112
三、放款之意思自主決定/115
四、營業利益/117
伍、競合之處理/119
一、所有權之退讓/120
二、用益權利之間/122
三、擔保權利之間/124
四、擔保與用益之間/126
陸、結 論/128
法條之邏輯結構──以臺灣「民法」法條為例
壹、問題提出與背景/135
貳、形式結構/136
參、實質結構/141
肆、結構錯誤之法條/144
一、「民法」第113條/145
二、「民法」第245條之1/148
伍、結 論/150
信賴損害賠償請求權理論的建構
壹、問題提出與背景/153
貳、信賴主體及客體/158
一、意思表示錯誤、自始客觀不能與無權代理/159
二、締約上過失/162
三、瑞士債務法第109條第2項的契約消滅損害賠償請求權/167
四、德國民法第284條的徒勞費用賠償請求權/171
參、信賴適格/178
肆、信賴憑徵是信賴適格的必要內涵/181
一、法律行為無效/182
二、法律行為不成立──民法第245條之1第1項/187
三、法律行為有效──德國民法第284條的徒勞費用賠償請求權/189
伍、義務違反與可歸責/190
陸、信賴損害/196
一、發生原因作為定義以及與履行利益損害區別的基準/196
二、信賴損害的填補作為法律效果/198
柒、民法第113條是信賴損害賠償請求權規範?/200
一、因部分要件相同故規範性質也相同?/200
二、要件不足/203
三、法續造或修正?/204
捌、信賴利益、履行利益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競合的可能/216
玖、總 結/219
無名契約典型化之因素
壹、問題提出與背景/231
貳、典型是類型/234
一、概念與類型在有名契約法並無不同/234
二、經驗性類型作為出發點/236
三、亦是規範性類型──在既存規定之意義關聯中規範化/240
四、定義不須包括全部因素/245
參、新形態契約/247
一、融資性租賃/247
二、加盟契約/256
肆、結 論/268
連帶債務成立規範之邏輯結構
壹、問題提出與背景/275
貳、「同一債務」取代「一債務」/278
一、共同目的觀作為連帶債務成立的判斷標準/278
二、擔保債權實現的需求作為規範脈絡/281
參、全部給付之責的雙重角色──要件與法律效果/284
肆、連帶債務之成立/285
一、明示連帶/286
二、最高法院承認之連帶債務/288
伍、連帶債務與不真正連帶債務之區別/290
一、不同之債務發生原因?充分之定義?/291
二、連帶債務擔保債權實現之理性結構/293
三、債務人中之一人負最終責任?/295
陸、結 論/296
大陸民法物權編關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編纂建議
壹、問題提出與背景/299
貳、核心地位之請求權/300
一、預防損害之發生/300
二、廣泛之關聯性/302
參、有權占有之舉證責任/304
肆、多階層之占有媒介關係/308
伍、結 論/314
书名简译 : 民法之释义与编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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